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8号院3号楼27层4单元3102是个凶宅
2016年11月28日,朝阳区阜荣街8号院3号楼27层4单元3102的凶宅发生命案。从新闻报道中得知,案发当天,男子因在网上与女网友约会被警方抓获。但经多方侦查,又没有发现任何线索。后来警方查明是男子将女网友骗至家中后实施强奸杀人。该起案件与其他凶宅案件有明显不同之处:1.被害者是一名女性角色;2.本案犯罪嫌疑人有强烈的犯罪动机。为破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警方没有放弃对案件的侦查工作,最终确认该案犯罪嫌疑人就放在死者家中的凶宅就是凶宅!
一、凶宅的法律定义
凶宅是指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住宅,通常是指房屋的非自然状态和结构。凶宅并不是法律概念,其法律定义只是对凶宅进行了一种描述的文字用语。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凶宅不是法律概念。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由于人们对生命死亡概念的逐渐了解和对环境、空气、噪音等健康影响和生活质量的逐渐提升等因素作用带来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心理因素等而产生的对住宅的需求是凶宅产生的根源之一。“凶”是指一个人死亡一段时间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比如自杀、谋杀等)事件。因此在法律上,凶宅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标志:不吉利之物(凶星)。
二、民事上凶宅的诉讼时效中断与期间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被侵害时,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权利,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案受害人死亡后的一个月内起诉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4月29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被告死亡时是在2016年11月28日之前还是之后,目前尚不明确。
三、其他法律问题,包括撤销权问题、侵权责任分配问题等
由于凶宅案件的特殊性,法院会依法在判决中对房屋的买卖行为进行限制,如果其买卖行为涉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可以行使撤销权。同时,法院也会在判决中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大小,并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因此,对于凶宅案件在审理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是否应认定行为人具有过错;2.撤销权行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认定:1.行为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具有侵权行为能力;2.行为人有相应损害结果的情况下不能撤销侵权行为;3.当事人请求撤销行政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应当予保护。此外还要注意以下问题:1.如何确定房屋买卖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之间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此案涉及房产地址朝阳区朝庭公寓3号楼D单元D-31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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